2018-04-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校特设立“福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为保证本基金的规范管理和相关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学校首批投入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后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校大学生创业情况逐年追加投入);
2.校友创业专项捐款;
3.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4.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
5.其它筹集渠道。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
1.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启动发展,每年扶持5-10个与我校专业结合紧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0.5-3万元的资助;
2.根据学生的申请和院系的推荐,在每个创业项目1-5万元的额度范围内给予学生创业团队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3.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建设创业教育和培训的师资队伍;
4.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
5.建设和维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6.创业工作调查与研究;
7.其它创业相关工作支出。
第四条 基金申请条件
1.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毕业生,且在创业项目或企业中的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以创业团队的名义申报,并经院系推荐;
4.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具有详细和可行的创业计划(提交“创业计划书”);
6.重点扶持与我校专业结合紧密、具有技术优势、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
基金由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由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
1.学校设立“福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本基金的作用;
2.创业团队须主动申请,并经过院系和学校的审批,方可获得基金的资助;
3.对获得资助的创业项目,学校按照批准额度的50%拨付资金,剩余的50%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4.经批准的创业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学校有权对其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停止拨付剩余部分无息贷款,并根据资助合同条款收回前期投入资金。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创业培训结业证等基本资料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已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2.受理: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评审;
3.评审: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创业项目运作情况、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答辩、审批,并提出获得基金的建议名单;
4.公示: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5.拨款: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的资金拨款和签订协议等事宜。
第四章捐赠管理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的受捐、受赠手续。
第九条 接受捐赠,应出具《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条 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工程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