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是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经过合法程序申报审批成立的,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它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和谐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归校团委统一指导管理,具体执行协调管理学生社团的职能机构为福建工程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原则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指导、服务社团的职能,学生社团挂靠院系对社团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并对社团日常运转予以监督。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社团的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
第七条凡承认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由5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会员达到20人以上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八条新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其基本程序按照闽工院委宣〔2003〕7号《福建工程学院内部群众性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1、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初均要向社团联合会注册,注册时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物品清单;
(2)社团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4)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2、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
3、学生社团每学期初须注册,未注册社团将不得开展活动和招收新会员,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的社团予以注销处理,社团联合会将上报校团委,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公告。
第三章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各学生社团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人数必须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本社团章程;
2、选举、更换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3、讨论并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5、社团的其它重大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会长为学生社团的首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该社团工作。执行机构是在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当选的正副会长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会长如因其它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原则上应为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的学生担任。社团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负责人,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社团联合会职务。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其名单必须在选举后两周内上报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合格、上报校团委后方可行使其职责,不合格将驳回,重新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社团联合会直接委派。
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如有需要,可以经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核准后,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聘请校内德高望重的专家或学者担当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四章社团招新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各社团进行统一部署,安排招新时间,划分各社团招新地点,各社团须按社团联合会要求上交招新申请计划、预算,由社团联合会予以批准;并且按要求进行社团招新的前期宣传工作。其他时间若有需要招新,需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在经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新。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应按社团联合会的统一规定开展招新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招新。各社团须使用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作为会员费收取凭证。
第十七条招新结束两周内各学生社团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招新工作总结及财务总结;
2、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本次新招会员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宿舍、电话、院系、班级);
3、将新一届社团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及其主要成员(部长以上)资料(同上)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填写《活动申请表》,经社团挂靠(指导)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联合会复核,报校团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二)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三)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四)晚会、讲座、报告会、社会调查等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各项活动进行考核,其结果将累计至学年末作为评价社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于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将学期活动、工作计划报交社团联合会;每学期末,将本学期活动总结、财务总结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
第六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各学生社团必须合理规范财务管理条例、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须在社团中兼任副会长或相当职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缴纳的会费、主管部门拨款以及接受奖励、赞助或赠与等。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如实上报。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每学期末须公布正式的学期财物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供会员监督。社团联合会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社团财物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物清单,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社团联合会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物清单。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如有聘请校外机构或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并需支付劳动报酬,需提前向社团联合会上交该机构或者个人的相关证件,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聘请。
第七章社团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资产包括各社团购入的物品,或由接受捐赠、赞助等其他方式得到的物品。
第三十条各学生社团资产的所有权归该社团,并负责具体管理、使用,各社团固定资产的变更情况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八章社团档案
第三十一条各学生社团应建立自己独立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规范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学生社团要为本社团每个会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该会员在本社团期间的活动记录及表现,以供人事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学生社团要整理保存历届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资料,做好本社团的活动记录、财务记录、会议记录及主要理论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社团宣传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发布的海报、通知、启事及社团刊物等宣传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指导单位申报。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内。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名称。
第三十六条各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须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刊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章社团会议
第三十七条各学生社团必须有相应的例会制度和完备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类社团会议,社团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社团联合会对会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办法参照《福建工程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
第十一章社团负责人换届
第三十九条在任期满一年以后,学生社团负责人方可提出换届申请。
第四十条原负责人推荐或民主协商产生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后由社团执行机构表决通过。 其具体程序如下:
1、现任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换届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审批;
2、提交下届社团候选负责人建议名单,挂靠单位对下届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由社团联合会审批;
3、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对候选人进行选举,由此产生下一届社团负责人;
4、将选举结果及挂靠单位意见报社团联合会审批,不合格的将驳回,重新选举;
5、上下届社团负责人共同核准社团财务和固定资产,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交接清册》,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备案;
6、新任负责人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如遇学期中间换届,则一周内填写完成),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换届完成。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发生其它特殊情况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换届,其它时间除由社团联合会撤职外,原则上不批准社团换届申请。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面向本社团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各社团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材料在产生后一周内上报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在一周内向全校张榜公布。
第十二章社团注销
第四十三条各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4、出现其它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及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社团联合会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社团联合会在批准注销登记后以张榜公告形式宣布该社团注销。
第十三章社团奖惩条例
第四十六条奖励制度(包括社团奖励和个人奖励)
1、获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1)社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组织、不参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校园规范和纪律,不影响和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3)自觉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遵守各项基本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4)工作期间无重大失误并为社会、学校及社团成员做出突出贡献,工作得到学校、社团联合会以及学生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5)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履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应尽的各项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的各项权利。
(6)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
2、奖项设置:
(1)定额的“福建工程学院星社团”,“福建工程学院十佳社团”
(2)定额的“福建工程学院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3)定量的“优秀社团扶持基金”作为社团资助基金
(4)定量的“社团重大创新发展”专项基金等现金奖励。
以上奖励一经审核通过,将由校团委颁发获奖证书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通报挂靠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3、学生社团须合理支配所得奖励,否则将收回所获奖励并取消下次评选资格。
第四十七条 惩罚制度(包括社团惩罚和个人惩罚)
1、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管理;
(3)财务状况混乱;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7)会员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到社团联合会并经核实的;
(8)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2、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或上级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社团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因成员不足而整顿后仍无法开展活动的;
(6)社团连续两个月未进行活动的。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下列项目之一,将被撤销职务:
(1)无故在两月内不开展活动;
(2)无故两个月不上缴活动总结;
(3)无故三次不按时完成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的;
(4)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5)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6)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者;
(7)重大过失造成社团财物重大损失或造成极大影响者;
(8)贪污社团经费或社团帐目不明者;
(9)其它应予以撤职的情况。
4、活动后上交材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学生社团取消下次活动的资金支持,材料不合要求的由社团联合会提出修改意见,一周后未能完成的取消下次活动的资金支持。
5、每学期初由专门部门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数量和成效进行考核,对上学期持续一学期活动没有成效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将对其提出黄牌警告,持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解散论证,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取缔该社团。
6、凡期间违反规章者、考核不合格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并有权按规定取缔该社团组织,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共青团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