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科学合理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困难补助使用原则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用于帮助因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校贫困学生。
(二)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于每学期期初进行申请、处理,坚持救济急需、实事求是以及人道主义的评审原则。
(三)我院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自学校划拨给院部的学生经济困难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人文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患不治之症、死亡等),影响到学生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3.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4.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1.家中虽发生变故但不足以影响本人完成学业者;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3.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7000元者;
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者;
5.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有严重旷课、挂科现象者;
6.同一学年内受到过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及比例
1. 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并严重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伍百元至壹仟元(人民币)的补助;
2.学生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伍百元至壹仟元(人民币)的补助;
3.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患不治之症、死亡等),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伍百元至壹仟元(人民币)的补助;
4.学生家庭三代内直系亲属突然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患不治之症、死亡等),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叁百元至捌百元(人民币)的补助;
5.学生家庭发生变故(比如离异)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叁百元至捌百元(人民币)的补助;
6. 学生本人突患疾病或者患有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壹百元至叁百元(人民币)的补助;
四、评定和审批办法: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给本单位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三)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到财务处领取补助,并下发到学院。
五、监督与管理
(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的,学院将立即取消补助,追回补助金额,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临时补助资格。
(二)临时困难补助仅为辅助措施,各年级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导学生通过申请助学贷款、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奖学金、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勤工助学补贴等方式积极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