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2
为规范做好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采购工作,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7]185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院资产[2015]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院资产[20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传统节日发放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的专项采购。
第二条享受节日慰问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单位工会会员,即工会会籍关系在本单位,按时缴纳会员费;二是有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发放福利的资金来源,即按规定提取并留成工会经费或行政予以经费补助。
第三条按《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院资产[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工会采购的方式。各二级工会牵头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慰问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两代会代表、工会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各二级工会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作市场价格调查比较。二级工会采购工作小组提出初步采购方案,经二级工会研究确定采购方案,二级学院还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第五条 二级工会采购工作小组应做好采购会议决定、采购物品的类别名称、数量、价格和货物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记录。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文件应当及时存档,不得伪造、销毁。
第六条 二级工会采购工作小组任何成员不得私自接受、索要供货方的折扣费、赠予品、吃请消费等。如有折扣、赠品等,应及时报告,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项目报销时,须有工会负责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并附领取人签单,按有关程序审批,方可报销。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工会